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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3, 2024 6:43:29 GMT
的信息。(圣保罗法院)再次承认支付运营商在涉及第三方欺诈的案件中的责任。 这是区域论坛 3 — Jabaquara 第三民事法院法官在宣判赔偿诉讼时的理解,该诉讼由一家与支付运营商 Redecard 签订服务合同的公司提起,判决有效,诉讼编号为 被告定罪支付有争议、借记和预扣的金额,加上自保留之日起的货币更正以及自传票之日起每月 1% 的违约利息。 在本案中,除了在没有任何沟通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当保留价值之外,原告公司还因消费者提出异议的销售而遭受损失,而销售产品的应付金额却没有转嫁给原告公司。它。 正确的是,该判决指出“圣保罗法院的立场是坚定的,因为进行欺诈操作或不当取消交易所产生的风险是 Redecard S/A 所开展业务所固有的”系统本身有责任检查所执行操作的安全性,并采取适当的手段来保证其合法性”。 此外,法官承认不可能将风险转移给零售商:“即使它不是卡或‘销售授权码’的发行者,通过授予零售商授权进行销售,被告承担风险其业务活动所固有的,正是通过支付系统提供针对交易解决方案的服务,这必须确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保运营的可靠性和安全性”。“因此,被告不能将其自身所进行的活动所特有的风险转移给作者,而正是因为销售时获得了授权。” 从这个意义上说,为了证实上述理解,有必要摘录二级批案件范围内的判决: “巴西法院已经认识到,取消业务的财务负担必须由卡管理机构和认证实体承担,而不是由销售机构承担。这是因为,根据《巴西银行法》,通过发卡授予信贷和处理远程支付的活动属于风险活动。 《民法典》第 927 条第 1 款规定,因此,这些操作所涉及的风险( 例如欺诈、盗窃和卡克隆) 必须由经营和授权交易的实体承担,而不是由商店所有者承担。在本案中,尽管合同具有约束力,但判例法必须被认为主要有利于店主。 ” 还值得注意的是,TJ-SP 明白该规定是非法的,并免除了认证机构的责任,并将活动风险转移给承包商: 原审上诉要求被告转交扣留的款项。被告提出上护。未发生。有足够的证据来解决案件。适当的早期判决(《刑事诉讼法》第 355 条第磁卡接收付款的认证合同。由于持卡人的反对被接受,即存在欺诈且他没有携带,因此在操作取消时允许保留或退款的条款扣除指定费用(“退款”)。 非法性。根据商业风险理论,认证人的责任是客观的(《民法典》第 927 条第 1 款)。通过向商家提供通过信用卡或借记卡进行销售的手段,被告承担了其商业活动固有的风险,这正是向商业机构提供此类服务以扩大业务持原判。上诉被驳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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